被审计单位的义务
1、被审计单位应当接受审计监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承诺。
3、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
4、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进行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5、被审计单位开发、设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软件,应当便于审计机关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留有审计数据接口和必要的工作空间。
6、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7、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8、被审计单位应当采纳审计建议和意见,并切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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