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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颍政办[2009]108号
关于印发颍上县城市防洪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颍上县城市防洪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颍上县城市防洪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防洪工程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根据《颍上县政府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颍政秘[2006]20号)及农业发展银行对贷款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包括资本金(财政拨付的配套资金)及农发行贷款资金我。
第三条 项目资金铁管理按照统一归集、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归还的要求,坚持项目资金集中统一支付的原则,由颍上县慎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统一管理。
第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的办法,分别在县农发行开设“颍上县城市防洪工程东大道”和“颍上县城市防洪工程西大道”资金专户。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实行报账制,由城投公司严格按照计划、预算、拨付程序、工程进度进行支付。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向城投公司提出付款申请,并填写《颍上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附工程支付月报表,经项目监理、项目主管部门和城投公司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请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意见,由城投公司按资金拨付程序将工程款直接拨到施工单位账户。
第七条 工程管理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本着节约的原则,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第八条 各项管理费支出项目均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办理,合同报城投公司法人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鉴定(工程施工必须由城投公司法人鉴定)。
第九条 工程管理费支出实行报账制,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付款申请,并填写《颍上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附相关合同、发票,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城投公司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请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县长审批。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意见,由城投公司按资金拨付程序将费用拨付到用款单位账户。
第十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审计局依法实施审计,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作为工程财务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决算后,城投公司按国家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保修保证金。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期发生的贷款利息,从项目资金名列支。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和偿还,应当接受人大和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颍上县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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