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颍上县县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的通知
 
投稿: 刘方      日期: {2009}年{09}月{08}日       【打印】【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颍上县县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已经2009年8月27日第4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根据文件精神,认真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或支出审批程序,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序、安全高效。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门、县直工委。

 颍上县县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颍上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主要规范下列财政资金的核拨:部门预算资金、预备费和超收收入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社保资金、本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一、部门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经批复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资金,由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预算单位申请指标内用款,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长审批。

虽已列入部门预算,但是注明由县政府掌握的资金,由用款单位向县政府请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二、预备费和超收收入资金审批程序

预算单位因抢险救灾、重大政策出台等不可预见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经费的,由用款单位向县政府请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由常务副县长签署意见,县长审批;超过20万元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常务副县长签署意见,县长审批。

三、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审批程序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财政下达我县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实行专户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经财政局长审批拨至专户;不实行专户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用款单位向县政府请示,经分管县长和县长审批后,拨至用款单位或商品劳务供应商。

专户资金审批程序:个人补贴类的专户资金,由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提交用款报告、发放名册、发放依据等电子信息和书面资料,经审核后报财政局分管局长审批;工程建设类和费用补助类专户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对拨款、报账提款资料进行审核后,呈分管局长和县长审批,由财政局分管局长安排办理拨款。

本级财政安排形成的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比照前款办理。

四、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

政府性基金实行全额入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预算单编、自求平衡,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一)             土地出让金支出审批程序,由用款单位向县政府请示,常务副县长签署意见,县长审批。

(二)             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由用款单位按规定用途向县政府提出用款请示,报分管县长和县长审批。

五、纳入一般预算的非税收入资金审批程序

纳入一般预算的非税资金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上述资金原则上按照85%的比例安排给原执收单位使用(公检法、纪检和计生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审核后,财政局长审批。

六、社保基金审批程序

社保“五项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时间进度和收入进度,商县劳动保障部门在预算额度内安排,财政局长审批。

七、其他

(一)             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财政支出项目,没有列入预算的,按经费追加程序办理。

(二)             各单位在上报县政府的请示报告事项中,凡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一般应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三)             财政部门违规擅自拨款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四)             本文未尽事宜按照《颍上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颍政秘〔2008〕56号)、颍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颍政办〔2009〕57号)和《颍上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颍政秘〔2008〕47号)等规定执行。

(五)             本程序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