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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小金库”?如何认定“小金库”?
答:“小金库”一词在过去的文件和专项工作中都曾多次被采用,可以说约定俗成,各方面都比较容易理解,所以此次治理工作仍然沿用了“小金库”的提法。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从现实情况看,许多财政违法行为,其性质等同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等,但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只能作为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处罚。
问:今年“小金库”的治理对象有哪些?
答:此次专项治理对象的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金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境外机构)。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发办(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哪一级单位,无论上一级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只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是治理对象。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在境外(含港澳台)设立的机构,财务独立核算的,也要纳入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
问:“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哪些?
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财政拨款;二是政府性基金收入;三是专项收入;四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五是罚没收入;六是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七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八是资产处置收入;九是资产出租收入;十是经营收入;十一是利息收入;十二是捐赠收入;十三是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问:“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一是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二是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三是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四是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五是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六是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七是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从实际情况来看,“小金库”以多种形态存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金形态。现金形态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基本特点是:金额相对于银行存款较小,支配权一般掌握在单位的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一是收入不入账,保险柜直接存放现金。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三是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四是商业行为的各种回扣等。
(二)银行存款形态。银行存款形态的“小金库”,是当前小金库的主要形态,金额往往较大,支配权层级相对现金形式来说一般要高些,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一般挂靠于二级单位或关联单位,部分甚至以个人存款形式存在。
(三)有价证券形态。有价证券多为单位账外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这类形式的“小金库”可以说是在当前金融证券市场异常活跃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新形式的“小金库”。
(四)固定资产形态。固定资产形态的“小金库”,多为设备、汽车、房屋等不在账面反映的形态,为“小金库”的进一步繁衍生息提供了基础,多与资产出租、处置收入不入账等相关。
(五)股权和债权形态。这里的股权与债权主要是指单位或部门与关联单位之间股权、债权关系,不包括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这种股权、债权往往是以一种契约或协议的形式出现,甚至是一种口头上的承诺。这种形式的“小金库”隐蔽性较强,只有经办人和单位(部门)领导等少数几个人知道,有的单位只有一人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