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审计局
颍审办﹝2008﹞85号
关于印发《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审计复核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股室、经济责任审计局;
颍上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审计复核工作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颍上县审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颍上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防范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议定审计事项。
第三条 对审计项目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审计业务会议根据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分为重要审计项目业务会议和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分别由局长和分管局长主持。审定结果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四条 审计业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重要审计项目主要指:
(一)审计局统一组织由本级各业务部门协作参加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
(二)党委、人大、政府交办的重要审计事项;
(三)涉及追究个人经济、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审计事项。
(四)审计查出违法违规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不到100万元但情节恶劣、问题复杂的审计项目;
(五)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组对审计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且审计决定、审计报告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执行后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审计事项;
(六)审计行政复议后,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项目;
(七)审计结果将通过除本局审计网外的媒体对社会公告的重要事项;
(八)分管局长认为需要由局长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并经局长同意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重要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局领导、审计项目牵头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审计人员及法制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第七条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一般审计项目主要指:除重要审计项目以外的其他审计项目。
第八条 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分管局长 、审计项目牵头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事项:审计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查明问题及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者的意见、审计组意见、业务部门意见和法制部门复核的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第十条 对应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的审计项目,经复核后,由法制部门提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建议,报分管局长同意并确定会议类型。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程序:
(一)由局长(分管局长)主持会议并公布审议事项,以此进行审定;
(二)由审计组长宣读审计报告(代拟稿)相关内容、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组对被审单位意见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处理处罚建议。
(三)审计业务会议成员发表审议意见;
(四)局长(分管局长)归纳审议意见,并提出最终审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组长负责会议资料的准备、会议记录及编写《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等具体事宜。
审计组应准备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书面材料包括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复核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对被审单位意见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等,并将电子稿提前分发与会人员。
审计组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的决定,编写《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同时,送参加会议的复核人员会签后,送审计业务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将提交的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书面材料和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审计业务会议纪录单
颍上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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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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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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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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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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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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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议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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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内容 |
审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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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审计局审计复核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6号令—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及有关审计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组长(或主审)、审计项目牵头部门负责人、法制机构各自按照职能进行复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审计复核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审计准则以及有关审计业务规范为依据。
第五条 审计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第二章 审计组长的复核
第六条 审计组长负责对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审计证据在编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复核。实行主审负责制的,由主审履行复核职责。
第七条 审计组长(主审)对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是否按照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实施审计,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的全部过程,记录了与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问题有关的所有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及其依据;
(二)是否按照审计项目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内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
(三)审计工作底稿内容是否真实,表述是否清晰,计算是否准确,要素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
(四)审计人员职业判断得出的审计结论是否明确,问题定性及引用法规是否恰当,审计结论与所附审计证据是否相符;
(五)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审计工作底稿与所附资料之间相关内容是否一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对应;如有矛盾,是否已作出说明;
(六)审计人员的审计日记是否完整,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是否全部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七)是否按照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编制了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组长(主审)对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二)编制的审计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应当取得原始证据的审计事项是否取得了原始证据;
(三)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已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是否已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四)审计人员是否已将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五)收集的审计证据能否支持相应审计工作底稿中形成的审计结论;
(六)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是否进行了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是否已重新取证;
(七)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九条 审计组长(主审)复核后应提出复核意见,复核认定审计工作底稿和收集的审计证据符合要求的,签署同意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审计人员补充完善后,签署同意意见。
第三章 审计项目牵头部门负责人的审核
第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项目牵头部门负责人复核,审计项目牵头部门负责人应当至审计组接到被审单位意见后5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7日内)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审计结果报告的代拟稿资料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计组长(主审)是牵头部门负责人时,由分管局长履行部门复核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牵头部门负责人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进行审前调查,并有相关记录和资料;
(二)审前调查时是否采用了内部控制测试、重要性和审计风险评估;
(三)审计组是否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审计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四)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符合审计工作底稿准则的要求,取得的证据是否客观、相关、充分、合法;
(五)审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评价是否恰当;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文书代拟稿的内容、要素、结构、格式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
(六)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适用法规依据是否恰当;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牵头部门负责人应于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后5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7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认定符合要求的,签署同意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审计组补充修正后,签署复核意见。对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四章 法制机构的复核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负责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代拟稿及所附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法制机构对审计项目定性、处理处罚以及使用法规的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牵头部门应当将以下材料提交法制机构:审计报告(2份)、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代拟稿;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审计项目牵头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法制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接收审计项目牵头部门提交的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对报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审计项目牵头部门补充完善。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具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是否按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六)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是否适当;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十八条 在复核过程中,法制机构复核人员就有关问题向业务人员询问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自收到复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节假日和补送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复核后,分别提出以下复核意见:
(一)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程序符合规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意见准确,处理、处罚意见适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审计评价和提出的审计建议恰当的,提出肯定性意见;
(二)未完全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定性意见不准确,处理、处罚意见不适当,审计评价和审计建议不恰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正确的,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
(三)未按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法规依据不足的,提出否定性意见;
(四)审计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提出补正或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提出肯定性意见的审计项目,法制机构交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按公文处理程序送签。对提出否定性意见或补充、修改意见的审计项目,审计组应根据复核意见逐条说明修改情况。以复核意见修改情况及说明,连同已修改的复核材料报分管局长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对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的承担责任。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主要领导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对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编制的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复核意见书及审计项目牵头部门对复核意见落实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存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提交复核材料清单
审计项目名称: 承办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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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
份数 |
页数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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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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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决定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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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处理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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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报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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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方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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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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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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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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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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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牵头股(室)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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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审核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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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
1、审计通知书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回执签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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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本项目的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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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方案报批手续是否完备(以下肯定可打 ,否定在审核意见栏要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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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按照审计项目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和要求实施审计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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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底稿内容是否真实,表述是否清晰,计算是否准确,要素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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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计人员的审计日记是否完整,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仍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是否全部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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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计人员职业判断得出的审计结论是否明确,问题定性及引用法规是否恰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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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按照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编制了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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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工作底稿与所附证据之间相关内容是否一致,数据是否勾稽;如有矛盾,是否已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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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已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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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有否已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是否已重新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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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收集的审计证据能否支持相应审计工作底稿中形成的审计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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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审计组组长: 年 月 日 |
审计项目: 审计股(室):
股(室)复核意见单
审计项目: 审计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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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
1、已审阅审计组审核单(以下肯定可打 ,否定在审核意见栏要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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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审阅被审单位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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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审阅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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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计程序是否符合《审计法》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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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计方案报批是否完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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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进行审前调查,并有相关记录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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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前调查时是否采用了内部控制测试、重要性和审计风险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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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计组是否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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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符合审计工作底稿准则的要求,取得的证据是否客观、相关、充分、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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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报告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评价是否恰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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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报告及审计业务文书代拟稿的内容、要素、结构、格式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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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适用法规依据是否恰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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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被审计单位回复意见是否作了核实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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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意
见 |
股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法制部门复核意见书
审计项目:
承办单位:
审计组长:
审计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审结时间: 年 月 日
审理人员:
审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