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益审计:法律职能的回归
 
投稿: 刘方      日期: {2008}年{08}月{07}日       【打印】【关闭
 

  效益审计的职能回归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呼唤政府高效、科学地进行管理、决策和国有企业有效运营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结果。

  效益审计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同时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找到一种法治化的道路。

  要避免职能转变的极端化以及效益审计职能的异化;进一步健全法律规定,完善有关效益审计的内容;培养尊重和认同效益审计的法律文化和法律环境;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

  据报道,我国审计工作“十一五”规划已经确立审计工作的重心为“财务收支审计和效益审计并重”。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形象地把传统的财务收支、查错纠弊审计比作“经济卫士”,而效益审计更像“保健医生”,他认为审计署正面临着角色的转换。

  其实审计机关的效益审计职能并非最近才赋予的创新内容,我国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就规定了效益审计的内容,但是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往往单纯地偏重于财务审计,现在审计机关积极探索开展效益审计,实现两种职能的并重,是全面履行法律赋予审计机关职责的体现。我们可以把这种现象称为效益审计的职能由缺位向本位的回归。

  效益审计的职能回归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呼唤政府高效、科学的进行管理、决策和国有企业有效运营的必然要求。有时合法的未必就是最优的和高效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是效益审计的三个基本要素,通过效益审计可以有效地避免由于决策的不周到、管理的松懈造成的资源、资金、人力的浪费。而这种浪费在我国并不鲜见,因此效益审计尤为必要。

  同时,效益审计的回归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结果。政府职能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其性质、内容、手段、价值取向等方面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在近代,国家行政模式被称为管制行政,单方性、命令性和强制性是其主要特征。在现代,表现为服务行政,是人类行政模式的一种人性回归,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行政。效益审计不仅体现为一种监督,同时也是服务,为决策的作出和经营的运行提供合理的建议,以帮助其走向经济、高效和成效显著的道路。

  虽然人们日益认识到效益审计的重要性,并不断地探索其实现的路径。但是,有一个底线不能突破,即效益审计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同时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找到一种法治化的道路。

  首先,现有的有关审计的法律规范必须得到切实的遵守。要做到依法审计,审计法的规定在工作中应该得到全面的执行。尤其应该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避免职能转变的极端化。不能盲目跟风和搞运动化,不能因为要强调效益审计而放松财务审计,人为地割裂法律规定的两种审计职能的联系。效益审计往往是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因而在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真实合法审计仍是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二是要避免效益审计职能的异化。任何权力都容易导致腐败,要防止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借口效益审计干扰有关部门的决策。要通过现有的法律、法规等对审计人员的行为进行规制。要把握好效益审计介入的时机,不应该在有关部门开始决策的时候介入,而是在决策以后、实施过程当中或者还没有完全实施的时候才介入。否则就有可能使效益监督徒具形式。

  其次,要进一步健全法律规定,完善有关效益审计的内容。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在制定时由于受到当时认识的局限性,主要的内容都是规定如何进行财务审计,对于效益审计只是简单的提及,并没有作具体的规定,缺乏可作为行为规范的规则。如效益审计的程序、手段、方法以及评价标准等都是空白。

  第三,要培养尊重和认同效益审计的法律文化和法律环境。“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文化和法律环境往往会对法律效果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良好的法律文化和环境可以促进人们自觉守法。要通过普法宣传使人们真正认识到效益审计对于社会和个人的补益,从而消弭企业可能由于对于效益审计不了解而从内心产生的抵触,自觉接受效益审计的监督。

  最后,要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因为效益审计既有合法性的判断,又有效益的判断,必须有高素质的人员。正如李金华所说:“效益审计的深度和广度比财务收支审计要大得多,对审计专业人员的要求也比传统审计高得多。”

  大量事实已经证明效益审计作为“保健医生”已经为我国某些领域和地方的经济建设开出了一剂剂良方。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和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逐步实现,“保健医生”本身也可以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实现良性发展,从而在建设节约性政府的征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