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和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管理
 
投稿: 刘方      日期: {2008}年{07}月{18}日       【打印】【关闭
 

作者:颍上县审计局 李强  

    笔者近期通过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及延伸审计调查,发现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对过去所投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极易产生国有资产流失。   

    一、存在问题

     1、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开办的经济实体长期无偿占用大量国家财政性资金。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过去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把关不严,形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人员经费负担较重。为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机关、事业单位纷纷分流人员,用部门财政资金(非自有资金)投资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占用了大量国家财政性资金。目前这些实体有的作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在运营;有的成为纯企业单位,因适应不了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几乎没有正常开展业务。仍在运营的基本上是自收自支管理,收益不上缴主管部门纳入财务统一核算,而自用于人员工资的发放;业务没有正常开展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闲置,逐渐脱离主管部门的管理。如交通部门所属的驾校、停车场等。   

    2、有关部门虽进行过清理登记,但由于时间过长,有的帐面并没反映,清理不彻底。机关、事业单位对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实体疏于监管,有的仅为投资资金、资产的挂帐,长期没有收益,形成帐外资产甚至被侵占、挥霍。所属经济实体帐务建立及管理也不规范,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甚至滋生腐败。由于清理不彻底,国家财政性资金被长期无偿占用,直接影响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地方国资委等政府管理部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情况有所掌握,但对机关、事业单位所投资的实体国有资产情况却知之、管之甚少,没有完整地掌握有关数据并纳入规范管理。   

     二、建议   

    1、地方审计机关应对部分国有资产进行有重点的开展审计调查,并向地方政府报告情况。   

    2、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实体占用的国有资产情况加强管理,进行详细统计,建立完整的财务帐和实物帐,以保证实物台帐和财务资产帐的相符,并积极进行清理,按规定将所属经济实体国有资产收益上缴财政部门,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履行转让、批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