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知识问答(1)
 
投稿: 刘方      日期: {2008}年{03}月{05}日       【打印】【关闭
 

1. 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
2. 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哪些特点?
3. 什么是经济责任?
4. 领导干部应当负有哪些经济责任?
5. 什么是直接责任?
6. 什么是主管责任?
7. 为什么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8. 为什么说经济责任审计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9. 中纪委、监察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有哪些要求?
10.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状况如何?
11.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12. 如何理解“积极稳妥”的原则?
13. 如何理解“量力而行”的原则?
14. 如何理解“提高质量”的原则?
15. 如何理解“防范风险”的原则?
16. 为什么要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
17. 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机构是什么?
18.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是什么?
19. 经济责任审计中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20. 经济责任审计中干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21. 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22. 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3. 哪些领导干部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24. 哪些机关或机构可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25. 哪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内部负责组织实施?
26.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在什么时间实施?
27. 在审计工作中如何处理好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关系?
28.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如何发挥社会审计的作用?
29. 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30.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审计人员有哪些职业要求?
31. 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回避制度?
32.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是怎样确定的?
33. 干部管理部门怎样委托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34. 审计机构怎样通知领导干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35. 审计机构应当怎样进行审前调查?
36.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37. 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向审计组提供哪些材料?
38. 经济责任审计的承诺制是怎样规定的?
39. 如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
40. 如何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


1.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

  从理论上讲,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审计机构)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来监督、评价和鉴证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目前,我国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制定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办《暂行规定》)进行的。
  我校在2000年依照两办《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并颁发了《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武汉大学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武汉大学校办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哪些特点?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监督与干部监督管理的结合
  经济责任审计既是审计部门的法定职能,又是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是干部监督管理部门选拔、任用、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其他审计工作作为审计部门的法定职能,通常与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没有直接的关联,这是经济责任审计有别于其他审计工作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 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密切相关,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经济责任审计无论从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审计评价的方法等方面都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有着显著的不同。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要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一)查清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党政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等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党政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二)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 经法规情况,分清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企业资产、负债、 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等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 家资产,违反有关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三、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共同组织
  经济责任审计首先要由干部管理部门(或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提出审计意见,经党委、行政(或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同意后,再由干部管理部门(一般为组织部门)书面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机构接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后负责具体实施。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干部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助和支持审计部门 完成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抄报有关部门,作为监督管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同时,需要追究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做出必要的处理。可见,经济责任审计不单纯是审计部门的工作,而是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共同承担的工作。
  四、 审计评价和责任追究侧重于领导干部本人
  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顾名思义,应当侧重于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价,而不是领导干部所在单位。

3.什么是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其特定职务而应履行、承担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而不是指当事人对其与经济相关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或当事人应当承担的经济上的后果(如经济上的赔偿、补偿)等。该责任有以下特征: 
  一、该责任是一种职责或义务。这里责任的真正含义应当是当事人在特定的社会生活中所负有的特定的职责或义务,而不是当事人的行为应当承担的特定后果。
  二、该责任是与职务相关的职责或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当事人应当承担或履行的职责或义务有多种,而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是基于当事人担任特定的职务而应当承担或履行的法定或约定的职责或义务,与职务无关的其他责任或义务不在该责任的范畴之中。
  三、 责任是与经济相关的职责或义务
  基于当事人特定的职务而产生的职责或义务同样很多,包括与经济相关的职责或义务和与经济无关的职责或义务(如政治上的职责或义务等),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所包含的是当事人与经济相关的职责或义务。 
  四、 该责任是当事人应当承担或履行的职责或义务 
  对于一个单位来讲,由于法定或约定的职务、分工,每个人应当承担或履行的职责或义务都不同,而经济责任审计是针对特定的被审计人进行的,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应当是其应当承担或履行的法定或约定职责或义务。经济责任审计只评价被审计人的责任,而对其他人的责任一般不作具体评价。

4.领导干部应当负有哪些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的内涵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职务上的职责、义务,包括法定、约定或本单位制度规定的职责、义务;二是基于特定的职务身份而应当承担的义务,如国家公务员应当遵守有关廉政的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等。
  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主管责任包括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5.什么是直接责任?

  根据《两办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所谓领导干部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自己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与其担任领导干部的特定职务有关联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所谓领导干部授意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通过使其下属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了解其对某一事情或行为的主观意志或者意愿来影响其下属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具体行为,藉以实现其实施违反国家法规行为的意志或意愿的做法。所谓指使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指挥或者唆使其下属人员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行为。所谓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命令其下属人员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当该下属人员提出异议或者遭到下属人员的拒绝时,该领导干部利用其职权强迫其下属必须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所谓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明知其下属人员实施了或者正在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而根据其所负职责该领导干部应当予以制止或对此行为做出处理、处罚而不予制止或不作处理、处罚的放任、放纵甚至鼓励的行为。所谓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协助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下属人员逃避法律的追究,甚至保护该下属人员使其避免承担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而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所谓领导干部的失职行为,是指领导干部没有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恰当履行职责,致使国家、社会、人民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所谓领导干部的渎职行为,是指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社会、人民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与失职行为相比,渎职行为更强调该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和具体情节的恶劣性,而重大损失的确定没有法定的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6.什么是主管责任?

  根据《两办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如对本单位、部门存在的违纪违规或损失浪费等问题应负的责任。
所谓领导干部的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所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而由自己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管理责任一般指领导干部因内控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力、疏于管理等原因造成的对所在单位的各种经济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所谓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即指虽然领导干部按所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领导责任一般是基于领导干部的职务而言的,作为一个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不论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对本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经济问题都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即领导责任。

7.为什么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我国的政治、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从最初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开始发展到现在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经济责任审计对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秩序,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奖惩中严格把关,对确保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确保本单位决策层决策的贯彻执行具有关键意义,对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导向作用。选拔、任用、奖惩干部必须要有科学的考核方法和完善的监督机制,多方面、全方位地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运用切实有效的法规制度,约束和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经济责任审计是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通过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做出的重大决策情况、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情况以及个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等方面的核查和评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具有从事经济工作所必需的素质和决策水平,也能正确评价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纪。这就为干部管理部门正确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监督、评价、鉴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也因此成为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同时,通过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广大干部也是一种教育和警诫。
  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一项重要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领导干部与经济工作、经济发展的联系越来越直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越来越重。如何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是否坚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服从并服务于改革、稳定、 发展的大局,把维护国家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否正确运用权力,自觉遵守党的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问题。当前,财经秩序方面存在的弄虚作假、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浪费严重以及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问题,都与一些部门、企业的少数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行使权力和认真履行职责有关,同时也反映出对领导干部管理偏松,监督不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通过全面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可以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严肃查处那些无视财经纪律、违法犯罪的干部,促使领导干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从政治上关心和爱护干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 
  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国的有效手段
  领导干部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是否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直接反映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能否实现的问题。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有助于将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防止领导干部失职、越权以及滥用权力,促使领导干部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领导经济工作、管理社会事务,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引导领导干部依法用权、依法行政。
  四、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领导干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有效保证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为从严治党和干部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标准。领导干部一般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接触面广,影响大,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是我们党的事业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其行为的好坏对整个干部队伍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就是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加强监督,防止领导干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牟取私利的工具,促使领导干部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带领人民群众实现跨世纪的宏伟目标。

8、为什么说经济责任审计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着力从解决体制、机制 和制度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已提到议事日程。2000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要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监督和管理制度,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近年来,反腐败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各级党委、政府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思想、认识越来越明确,投入了更大的力量,采取了越来越有力的措施,为工作的深入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和领导。通过广泛的调研活动,各地区、各部门深化了对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认识,增强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同程度地找到了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源头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提出了本地区、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对策和思路。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经济职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个有效途径。
  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干部任前、任中和离任全过程,是对干部进行财经法纪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权的具体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具有深远意义的工作;是发现干部问题,结合群众举报调查核,实情况的方法之一;是从制度上遏制腐败的有效举措。

9、中纪委、监察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有哪些要求?

  1998年,中纪委在山东省荷泽地区进行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工作,并提出在全国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决定在全国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至此,经济责任审计成为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和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职责。
  1999年12月下旬,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在武汉市召开了七省市一地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座谈会,明确提出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审计部门要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入重要的工作议程,加强协调,科学组织,充分利用审计成果。 对纪检监察部门而言,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干部任前、任中和离任全过程,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干部进行财经法纪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权的具体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工作;是发现干部问题,结合群众举报调查核实情况的方法之一;是从制度上遏制腐败的有效举措。
  纪检监察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全党大局出发,提出要求;二是对审计出的违纪问题作出相应处理;三是建立廉政档案和干部任用征求意见时作为依据。 纪检监察部门应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检查,防止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搞形式,走过场,掩盖问题,检查并发现是否有替那些违纪违法的人说话并使其逃避惩处的事件。检查范围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制度并坚持执行;执行中是否按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学校是教育部和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进行;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如何;审计数据应用成效如何;有无通过审计否决和查处干部的事例;审计结果用于干部廉政档案建设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纪委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权力制约、加强资金监管、对公务员规范从政行为和实施严格管理是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关键环节。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抓住这些关键环节具有积极的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安排,采取得力措施,不断取得进展。应支持审计部门的工作,搞好组织协调,防止推诿扯皮;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的工作信息,以便于审计部门安排工作;应正确地使用审计成果,对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应保护审计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严肃查处因为审计人员坚持原则、公正执法而进行打击报复的案件;应会同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纪检监察干部应虚心向审计部门的同志学习,熟悉和掌握有关的业务知识,深入到经济工作中,更好地完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抓源头工作。

10.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状况如何?

  经济责任审计从最初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开始、 发展到现在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过程。1986年底,审计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对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要求等作了原则规定。随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根据这一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开展了厂长离任审计。经过一段时间的审计实践,初步积累了经验,建立和完善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并逐步扩展到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 计。1995年以来,山东荷泽地区在全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兑现奖惩和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轨道,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1999年5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至此,经济责任审计成为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从目前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正在逐步深化,一些地区的大多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时都经过了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内容也在逐年深化,重点审计企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财务收支是否违反了国家的财经法规、领导人员有无决策失误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以及领导人员有无违反廉政规定等问题。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在全国普遍推开,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县直属部门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各地县级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不少地区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科学的工作格局。一些县市的人大还做出规定,未经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不予任命。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范围也在逐步扩大,多数省、区、市已开始把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部分省直属部门的领导干部,有的已形成了制度;对市、县长的经济责任审计试点的数量也逐步增加,审计署2002年还进行了省长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围绕部门、行业的特点和干部管理任免机制改革的要求,结合单位内部干部职工和社会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深入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覆盖面逐步扩大, 审计的深度也在加强。总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

11.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2002年8月,审计署在广东召开了全国审计工作座谈会,及时总结了以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经验,研究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更加健康地发展,提出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工作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不能把它们孤立起来看待,只强调其中一点而忽视其他方面。积极稳妥是总的要求,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是这一总要求的具体体现。量力而行是工作方法,也是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前提;提高质量、防范风险是量力而行的落脚点。提高质量与防范风险相辅相成,质量越高,风险越小。提高质量是防范风险的重要一环,防范风险要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消极地防范风险,缩手缩脚,无所作为,审计质量也难以保证,不仅防范不了风险,反过来还会加大风险。

12.如何理解“积极稳妥”的原则?

“积极稳妥”是对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本态度, 是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总体战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审计机关和各级审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这不仅是一项业务工作,也是一项政治任务。审计部门必须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置于从严治党、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局之中,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切实把主力军的作用发挥好;同时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全面、正确地认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从实际出发,扎实工作,用切实、有效的审计成果来体现审计机关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积极与稳妥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片面强调积极的一面,头脑发热,急于求成,一哄而上,甚至越权越位、大包大揽,或者片面强调稳妥的一面,履行职责不到位,不主动开展工作,消极等待,被动应付,甚至敷衍塞责,都不是科学的态度,都是对党的事业不负责任。这两种错误倾向都是应当切实防止的。

13.如何理解“量力而行”的原则?

“量力而行”是进行工作部署和安排的基本思路。 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第一,之所以要量力而行,是经济责任审计本身的局限性决定的。审计部门的权限和审计手段是有限的,同时经济责任又只是领导干部责任的一个方面。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部门只能在职权范围内,在审计手段所能触及的领域内,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界定。第二,量力而行,是合理配置审计资源的要求。当前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运用有限的审计资源去完成繁重的审计工作任务,这一局面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存在下去。要缓解这一矛盾,关键在于合理运用现有资源。这就要求我们在准确估价审计资源状况的基础上量力而行,科学地配置审计资源,让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否则,超出审计资源的承受能力硬着头皮干,其结果只能是疲于应付,并以牺牲审计质量为代价。第三,量力而行,是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要突出重点,把有限的审计资源用到“刀刃”上,通过在重点领域、重点项目上集中运用一定的审计资源,来提高审计质量,求得实效。贯彻“量力而行”的原则,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在工作中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准确掌握审计对象和审计资源的情况,加强与干部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合理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内容。

14.如何理解“提高质量”的原则?

“提高质量”是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核心要求。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提高质量是维护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生命力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能否真正在干部管理监督中发挥出制度约束作用,这项制度能否保持长久、旺盛的生命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审计质量。审计成果能否得到充分运用,直接取决于审计成果本身的质量如何,是否可用,可用程度有多高。因此,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必须把提高质量的要求贯穿于审计工作全过程。首先,在审计项目的确定上,就要确立精品意识。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宁可少审几个项目,也要保证足够的力量对每一个项目审深审透。在具体项目选择上,要突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对象,在审计过程中,要突出涉及经济责任的重点问题,集中力量审深审透。其次,要建立起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质量管理。再次,要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审计方法。 要从审计工作全局出发,努力做好“结合”的文章:一是把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合起来;二是把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结合起来;三是把查实群众举报线索与审查会计账目结合起来。最后,要加强对审计情况的综合分析,提高审计成果的层次和水平。 要善于从具体的审计项目中发现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善于在揭露和反映问题的同时,提出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为党委、政府(学校是党委和行政)领导的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15.如何理解“防范风险”的原则?

“防范风险”是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真实、准确地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对干部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为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提供可*依据,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目标。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常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比,经济责任审计所处的审计环境更特殊、更复杂,审计风险因素更多。如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判断失误,发表与真实情况不符或评价不当的审计意见,就可能直接影响对领导干部的正确使用。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不仅仅是审计部门自身的风险,由于审计意见不当还会引发用人风险,并由此给一个部门或单位的发展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只有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努力防范和减少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才能使这项工作真正成为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起到既设“关”又设“防”的作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才能真正树立权威继续深入发展。防范风险,首先要完善审计规范。审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在深入探索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审计评价、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文书格式等方面好的成熟的做法,将这些做法以审计规范的形式确立下 来,注重用典型引路。防范风险,还要切实把好审计评价关。审计评价应该主要围绕审计内容进行,坚持审什么评价什么,超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事项、未经审计的事项、未经查实的问题不作评价。确需在审计报告中引用的数据、资料,要写明该数据、资料来源,表明不是审计核实的结果。审计评价要做到客观公正,对被审计的干部作出相对比较全面的评价着重回答好几个主要问题,包括干部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个人违反决策程序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领导干部个人是否有经济问题等,同时要把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决策责任和执行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前任责任和现任责任等区分清楚。

16.为什么要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 定》规定:“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规定:“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 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等同时,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审计。”《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遇有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特殊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提出意见,报请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遇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后进行审计或暂缓审计的特殊情况,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决定。上述规定是对领导干部先审计后离任的主要依据。 从现实意义上讲,先审计后离任是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前提条件。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在于审计结果的运用,如果审计结果得不到运用,那就失去了审计的意义。对领导干部进行先审计后离任,不经审计不研究干部调任、不办理调任手续,就可以做到参考审计结果安排任用干部,防止审用脱节。 通过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任期内政绩突出、所在单位国有资产增值幅度较大的领导干部予以提拔重用或列入确定为后备干部予以重点培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有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法规并负有主要责任的,由组织部门提出诫勉,或给予降免职处理;对触犯党的纪律或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这是正确考核、评价、 使用干部的有效手段同时对领导干部也是一种动态的考察和监督,对干部本身是一种约束,可以促使领导干 部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行经济职责,防止以权谋私、虚报浮夸、挥霍浪费等。但目前条件下,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存在困难,主要原因是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非常突出,加之干部任免有时有特殊性,尤其在领导干部换届时审计任务非常集中,所以严格依照先审计后离任这一原则是不现实的。实践中,有很多地方干部管理部门在安排计划时充分考虑了审计机构的力量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对拟晋升、提拔的领导干部优先安排,体现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对转岗、退休的领导干部根据情况可以先离任后审计。有些地方探索了先离岗、后审计、再任用的办法,即对其无法在离任前实施或结束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先脱离原来的领导岗位,审计机构对其实施审计后,组织部门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任免。还有的地方实行代理制,即对在工作变动前未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到新岗位也只是代理职务,待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结果再任命。这些都是先审计后离任原则的具体体现。

17.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机构是什么?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管理机构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是为了指导和管理全国或本地 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更好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颁布的《县级以下党政领 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 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 办发[1999]20号),1999年10月29日,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的负责同志在中纪委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会议确定,按照中办发[1999] 20号文件的规定,建立中央部委一级的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中纪委、中组部飞监察部飞人事部、审计署五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是中纪委和审计署,每年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另外,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处理相关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署。
各地也结合本地情况相继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到目前为止,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部分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以及部分地、市、县也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吸收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因此,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不完全-致,有些地方由地方党委或政府领导负责召集联席会议。
为进一步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一些地方还在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担任组长飞副组长,经济责任审计各相关部门参加,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管理机构。

18.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是什么?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组成,有的地方或单位还吸收其他相关部门参加。为了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地方或单位均制定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职责或工作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一、指导、检查所辖地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协调所辖地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 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 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其他相关职责。
参加联席会议的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有所侧重。审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对审计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违反财经法纪 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等问 题进行处理;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正确、有效地使用审计结果。

19.经济责任审计中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检查所辖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初步名单,商组织等有关部门后,纳入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
三、向审计部门通报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四、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参与审计实施工作。 
五、依法对审计部门移交的因审计手段限制而难以查清的问题疑点进行检查;对审计查出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立案查处;对审计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查处情况。 
五、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的重要内容。 
六、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进行情况汇总。

20.经济责任审计中干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干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检查所辖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政府的意见,与纪检、监察飞审计部门协商后,于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计划建议,上报党委和政府。遇特殊情况,可于年中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增加审计对象报告。
三、负责委托审计机关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向审计机关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四、向审计部门通报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五、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根据需要,对审计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七、将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有关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干部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升降和奖惩工作中,充分使用审计结果,并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八、对下级组织、人事部门利用审计部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进行情况汇总。

21.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检查所辖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将党委、政府批准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所涉及的审计对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依据经批准的 增加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报告,增加审计项目。
三、接受委托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院立案查处;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移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处理;对因审计手段限制而难以查清的问题疑点,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检查。
五、 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向党委、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 
七、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章制度。 
八、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进行情况汇总。 
九、对经济责任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进行质 量监督。
十、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22.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依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一、相关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飞颁布的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 规定》以及《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三、相关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 规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等; 
四、地方性法规,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
五、部门规章,即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如《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准则》、《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等;
六、党委和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如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省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等; 
七、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如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审计署制定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文件和规范等。 
同时,对于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部门、单位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部规定也是有效的审计依据。

23.哪些领导干部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从总体上讲,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两类。 
一、党政领导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党政领导干部分为由干部管理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由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本文仅针对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作回答。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办、国办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对本部门、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包括:部门、单位直属的(二、三级)行政事业预算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或其他领导干部,如部门行政主管等。
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方式的不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可分为由干部管理部门管理的领导人员和由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 
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包括:企业子公司领导人员或其他领导人员,如部门经理等,各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确定具体审计范围。
除上述领导干部之外,还有以下人员:单位一般副职领导;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人员;组织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般干部。

24.哪些机关或机构可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机关或机构的不同,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划分为两种:一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或组织、人事等部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各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对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各部门、单位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一、审计机关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根据两办《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人民政府的指令,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
二、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是部门、单位内部设立的负有审计职责的内部监督机构,根据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 [2001]7号)的要求,目前大部分内部审计机构,都开展了对其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根据《审计署关予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规定,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之一。内部审计机构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依据两办《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和企业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机构不但可以独立开展对其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可以根据国家审计机关的授权或委托,参与到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来。 在没有成立专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情况下,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社会审计组织
干部管理部门、审计机关可以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情况,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或者调用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人员参与到经济责任审计中来,如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或者调用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人员参与到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中来。根据两办 《暂行规定》,审计机关只能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给社会审计组织实施,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则不能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

25.哪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内部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办、国办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对本部门(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9条第3项关于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的规定,各部门、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主要由部门、单位内部负责,由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包括:部门、单位的下属部门、下属机构、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或其他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等,如:单位的部门主管、 直属预算单位的领导干部等。一般情况下,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主要是所在单位具有独立财务或独立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

26.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在什么时间实施?

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上述规定确立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但从目前审计机构的审计力量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水平来看,还不可能完全达到先审后离的要求,而企业资产重组时的经济责任审计尚未广泛开展, 更难达到资产重组同时审的要求。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践中,较符合实际的做法是实行先审后任,突出重点,力争做到先审后任,即离职后需要再任职的领导干部,应当力争在其任新职务前完成对前任的经济责任审计。
为解决审计力量不足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重的矛盾,要使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开展任中审计, 即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有计划地开展常规的经济责任审计,即将本应在离任时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在其任期内分段实施。

27.在审计工作中如何处理好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关系?

按照两办《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通过审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来监督、评价和鉴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无论从审计内容、审计范围还是从审计方法上,较之 财务收支审计都有较大的深化、提升和拓展。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相结合,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及其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这是审计实践中,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集中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同时为了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工作效率,探索和总结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要与财务收支审计有机结合。 一、在计划安排上要通盘考虑,把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与财务收支审计计划结合起来,避免重复审计。 二、在制定财务收支审计方案时要充分考虑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把涉及经济责任审计方面的内容注意收集存档,以备经济责任审计时查阅运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也要充分运用以前年度的财务收支审计成果; 经济责任审计还可以与财务收支审计一次进点,同时进行,审计结束后分别写出两个审计报告;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 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承担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对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对其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分清领导人员对相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在此基础上关注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决策行为和效果以及遵守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也是审计机关长期开展的一项审计工作。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成果转化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是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的重要方面。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时要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为经济责任审计积累资料,做好准备。

28.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如何发挥社会审计的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要求高、任务重,而内部审计的力量又很有限,要扩大审计的覆盖面,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发展,内部审计机构必须要注意利用社会审计的力量和审计成果。而在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体现得尤为突出。
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根据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全部或部分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方案应当由委托单位审计机构统一制定,社会审计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家审计的标准和要求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在当前,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仅限于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充分利用社会审计成果,审计机构在确保质量、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社会审计成果进行分析研究,或进行抽样验证,对于一些可信度大、不影响审计结果的审计成果可以利用。

2 9 .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审计机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开始于经济责任审计委托的接受,终止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意见书等审计文书的出具或送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过程:
一、 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机构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后,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要求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的组织方式、分工、协作、汇总、处理等事项做出规定,提出要求。尤其应当注意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相结合,利用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成果,以提高审计效率。 同时考虑是否利用社会审计的力量。
二、进行审前调查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审计机构一方面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重要相关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另一方面要向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审前调查。这样,可以深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三、 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委托部门的要求、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和审前调查的结果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机构编制的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切实可行。 
四、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在审计实施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将审计通知书抄送给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五、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3日后,审计机构便可以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如果采取现场审计的方式进行,一般应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组织、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联合召开,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
六、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现场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负责起草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审计组应当充分考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修正审计报告。 
七、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法律文书 
审计机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制作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负责人或权利机构,并抄送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同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出具审计决定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也可以抄送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30.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审计人员有哪些职业要求?

审计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办理审计事项,首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的规定和纪律。作为一般公职人员都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纪律在这里不再赘述,这里我们着重阐明作为审计人员应当特别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等的规定,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遵守以下职业要求:一、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三、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五、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老实,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六、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特别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七、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八、审计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 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九、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十、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审计的权威性,不得有损害审计机构形象的行为。十一、审计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审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 者纪律处分。
此外审计机构还应结合实际制定廉政规定,也是审计人员所必须遵守的职业纪律。

31.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避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违法行政,保证行政行为的客观公正性而设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有关行政法律都作出了专门的制度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等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 遵守的回避制度也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具体地讲,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是审计人员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可以由审计人员自己提出, 即审计人员自行回避;二是由审计机构作出,当审计机构认为审计人员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回避, 即可作出有关审计人员实行回避的决定;三是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他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果认为审计人员符合回避的法定条件应当回避的,有权依法申请审计机构要求有关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机构、审计人员、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决定或要求回避的时间,可以是审计通知书送达后到审计过程终结前的任何时间。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

32.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是怎样确定的?

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是保障经济责任审计顺利进行和保证审计质量的基础和前提。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应集中管理、统一安排,并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有重点地选择确定。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制定程序如下: 
一、每年年底,由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意见。
二、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 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在充分考虑审计机构的实际承担能力的基础上, 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干部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需要,统一协调,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从当前审计部门审计力量来看,很难承担过多的审计项目,否则会降低审计质量,使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因此,在确定年度审计计划时,要本着突出重点、 注重实效的原则,保证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审计。
遇有下列不具备经济责任审计条件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三)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或公安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审计部门公正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岗位的; (五)其他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经本级党委、政府(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列入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计划。 四、干部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 形式委托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审计项目的干部管理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报经本级党委、政府(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3.干部管理部门怎样委托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后,干部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的形式委托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
干部管理部门(一般为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实 施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必须依据已确定的审计计划进行。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在 已确定的审计计划外追加审计项目的,干部管理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
二、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向审计机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审计时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如果干部管理部门掌握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或违法违纪线索、群众举报等情况,应当在委托书后附有关材料,或对相关情况进行专项通报等,即应当充分告知干部管理部门所掌握的情况和审计的要求和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以便审计机构在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方案时确 定审计重点。
三、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不能超越干部管理部门的权限要求审计,也不能要求审计机构超越法定权限和授权权限范围进行审计,即不能越权要求审计,也不能要求审计机构越权审计。 
四、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确定后,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委托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以给审计机构充足的时间实施审计。干部管理部门在委托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必须给审计机构留有合理的审计时间。

34.审计机构怎样通知领导干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即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将该通知书抄送领导干部本人。
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受送达人名称; 
二、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
三、审计时间;
四、审计期间;
五、审计内容和审计范围;
六、审计要求;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目前,审计通知书一般还附有负责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审计组审计人员名单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的审计工作纪律等。
审计通知书的送达由审计机构直接送达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对于抄送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机构可以直接送达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也可以通过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转送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

35.审计机构应当怎样进行审前调查?

审计机构在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一、审计机构应当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审计机构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提供下列资料:(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被审计单位的其他有关情况;(二)职责范围或者业务经营范围;(三)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四)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五)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六)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七)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八)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审计机构应当与干部管理部门沟通,进行审前调查,听取干部管理部门的意见,了解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干部管理部门应将所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有关违法、违纪情况、有关群众举报情况和其他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及时通报审计机构。 
三、审计机构应当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前调查,了解纪检监察部门所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有关群众举报情况和其他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并昕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机构在必要时也可以到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与有关人员进行审前调查。
五、审计机构在进行审前调查时,还应该同时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对曾经审计过的单位,应当注意查阅了解过去审计的情况,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审计机构进行审前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审计机构在进行审前调查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进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6.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审计机构应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机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审计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其他审计事项等。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要求;
六、审计组织;
七、审计方式;
八、延伸审计单位;
九、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诡日期;
十、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十一、编制的日期;
十二、其他有关内容。
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应征求委托部门的意见, 并报请主要领导同意。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分析和评价,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步 骤和方法,必要时可以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审计实施方案中有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内容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向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调整理由,提出调整建议,一般事项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报经审计机构领导批准后实施。

37.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向审计组提供哪些材料?

审计机构在进行审前调查或者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权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调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一般情况下,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报告; 
二、有关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和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情
三、审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情况;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38.经济责任审计的承诺制是怎样规定的?

所谓审计承诺制,是指审计机构在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有关情况进行的客观陈述和保证。实行审计承诺制可以约束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向审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情况,同时可以就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的提供确定相应的责任人,也便于审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追究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等责任时确定责任人。
一、审计承诺的时间
(一)对于在审计方案中已经确定的审计事项,审计机构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承诺; (二)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就被审计单位没有作出承诺的事项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承诺要求。
二、承诺人
被审计单位的承诺人应当是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
三、承诺要求
审计机构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承诺时,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作出承诺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应当按照审计机构的要求和承诺内容将具体承诺写入审计承诺书。 
四、审计承诺的内容
审计机构一般在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承诺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承诺书格式范本,由被审计单位的承诺人员填写。其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具体的审计项目的要求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但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的承诺一般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即被审计单位应当保证提供给审计机构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不是虚假的;(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完整性,即被审计单位应当保证提供给审计机构的会计资料是完整的,如不存在账外账等;被审计单位对其他相关情况的提供也应当是该情况的全部,而不应当有所保留或隐瞒。
被审计单位作出承诺后,应当及时将审计承诺书交给审计组。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39.如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

所谓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构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经济活动情况;
三、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其他事项。 
审计机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并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时间、人员分工等。审计机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审计机构结合其他审计项目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可以只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审计的方法获取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构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机构结合其他审计项目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审计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上报前,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告知被调查单位调查结果。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构。
审计人员向被调查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40.如何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是审计机构在派出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召开的通报和了解有关情况的会议。 
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的参加人
(一)审计组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也应派人参加审计进点会。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如果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已经离职,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应参加进点会。(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二级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四)其他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二、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的内容 
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部门都可以主持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上述部门应当在正式召开进点会前,协商确定进点会的主持人和会议内容安排。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应当根据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要求确定具体的会议内容,但在一般情况下,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由审计组在进点会上通报具体审计工作安排和要求;(二)有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工作要求; (三)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在进点会上介绍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审计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如果审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认为不需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进点会上介绍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可以只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材料。
特殊情况下,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参加进点会的,应及时提交有关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必要时,组织部门应负责谈话,转达经济责任审计要求。 
三、开好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的作用 
(一)便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了解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审计配合工作。(二)领导干部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上介绍本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便于接受被审计单位其他人员的监督。(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部门共同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可以有效提高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视,便于审计组下一步开展具体的审计工作。(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部门共同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可以解决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提出的具体问题,消除他们思想认识上的顾虑,有利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