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审计机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采取哪些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42.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计哪些内容?
43.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计哪些内容?
44. 如何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45.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有哪些规定?
46. 党政机关干部用车有哪些规定?
47. 领导干部出国有哪些规定?
48.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有哪些规定?
49. 近几年来,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有哪些规定?
50.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51.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注意哪些问题?
52.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有哪些?
53.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怎么办?
54.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如何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
55.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形成哪些文件?
56. 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57.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问题应该怎样进行处理处罚?
58. 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59.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怎样进行公示?
60. 干部管理部门怎样运用审计结果?
61. 如何利用廉政档案考核干部?
62. 什么是内部审计?
63.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64. 什么是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65. 什么是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66. 审计监督与会计监督有什么区别?
67.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68.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69.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应负什么责任?为什么?
70. 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是谁?应由谁来签名和盖章?
71. 新《会计法》对会计责任有何界定?
72. 什么是内部控制?
73. 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是什么?
74. 谁负责建立内部控制?
75. 内部控制的组成要素有哪些?
76. 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
77. 内部审计对控制环境的审计和评价的重点是什么?
78. 内部审计对风险管理机制的审计和评价的重点是什么?
79. 内部审计对控制活动的审计和评价的重点是什么?
80. 内部审计对信息与沟通的审计和评价的重点是什么?
81. 管理层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防范舞弊中各有什么责任?
82.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的会计工作岗位是哪些?为什么?
83. 各单位应建立怎样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4. 什么是小金库?
85. 什么是贪污罪?
86. 什么是受贿罪?
87. 什么叫挪用?
88.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89.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应如何处罚?
41.审计机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采取哪些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有权按照《审计法》赋予的权限收集了解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有义务予以配合。
审计人员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通常运用以下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一、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检查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五、其他常用的调查取证方法。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还可以运用以下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一、查阅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 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以掌握有关领导干部的相关材料;
二、分别对副职、中层领导、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询问,广泛听取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三、召开基层干部职工座谈会,倾听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并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以问卷的形式进行审计调查。
经济责任审计的上述方法大致可归纳为六个结合:即审计与鉴证相结合、内查与外查相结合、审计与座谈相结合、查账与查物相结合、详查与抽查相结合、审计调查与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相结合。审计机构按照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关联性,切实进行审计取证和责任界定。
42.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计哪些内容?
审计机构应紧紧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并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和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可投入的审计力量来确定审计重点。审计机构应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注重对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事项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一、党委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党委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于其任职期间的经济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一)贯彻执行经济政策情况,即核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贯彻执行经济政策,制定的有关经济制度有无与国家经济政策(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相矛盾或者相抵触的情况;(二)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的程序和效果, 即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所作出的经济决策和所进行的经济事项是否遵循了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该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的效果如何,是否造成了经济损失或者取得经济或社会成效等;(三)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即审计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四)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即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存在个人经济上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贪污受贿问题,以及其他遵守廉政规定的有关情况等;(五)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和变化情况等。
二、行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行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对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对收支状况提出意见,对其他单位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可以围绕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相关程度及审计方案要求有重点地选择进行审计的重点内容,一般包括:(一)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二)贯彻执行经济政策情况,即核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贯彻执行国家的重要经洀政策,制定的有关经济政策有无与国家经济政策(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相矛盾或者相抵触的情况;(三)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的程序和效果,即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所作出的经济决策和所进行的经济事项是否遵循了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该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的效果如何,是否造成了经济损失或者取得经济成效等;(四)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即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存在个人经济上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贪污受贿问题,以及其他遵守廉政规定的有关情况等;(五)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部门当期考核事项等重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及其变化情况。
43.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计哪些内容?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与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相关程度来确定审计重点。
审计的重点内容一般包括: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情况;
四、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五、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七、重要经济决策和重大经济事项的程序和效果, 是否存在重大决策失误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
八、领导人员个人廉洁自律情况,领导人员有无侵占国有资产和经济违法违纪问题;
九、委托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内容。
44.如何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审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应当围绕其所在单位或与领导干部分管的单位、项目及关联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
一、审计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征求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进行民主测评等方式,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
二、审计组可以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其分管的单位、项目及关联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检查,对所获取的相关情况或线索进行筛选,对重要情况或线索进行进一步核查。
三、审计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的相关情况重点核查:
(一)审查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是否有长期借用公款未及时归还以及长期占用企业资产的情况。
(二)审查领导干部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国考察;或以出国考察之名,公费出国旅游。审查企业发展规划和现状、出国考察计划和目的、出国考察报告等。
(三)审查领导干部任期内个人所得情况。企业领导人任期内个人所得(含工资、福利、资金、补贴等)是否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与职工平均收入的差距是否合理,是否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元从下属单位领取报酬的情况,或存在有其他不正当所得等问题。
(四)审查领导干部有无用公款装私房的情况;企业领导人员有无用公款为自己购置商品房,分配给自己使用的情况;有无不适当地超标准装修办公室,购置或调换标准的小轿车等情况。
(五)审查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收受和索取企业内部及企业之外有关人员的礼金、回扣等贿赂的问题。
(六)审查领导干部有无通过子女及亲属从事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经营活动牟取私利的问题。
(七)审查领导干部有元转移、挪用侵占企业资产为个人或小集体牟取私利的问题。
此外,审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的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无关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恰当的方式交有关部门处理。
45.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有哪些规定?
一、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突出抓好对因没有履行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出现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以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等方面的责任追究。对有问题不组织调查、有责任不追究的,要追究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
二、完善考核制度。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省部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追究办法》,依据该办法,由各级纪委、组织人事 部门等有关部门配合,对地方和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责任考核、追究办法,并组织开展专门考核工作。
三、加强对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调研和检查。中央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调研和检查。
四、加强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负其责,通过改革管理制度、加大治本力度等方面的经验做法。选择几起在全国 有重大影响的责任追究案件,尤其是严重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案件公开曝光。
46.党政机关干部用车有哪些规定?
近年来,党政机关干部私自借用小汽车现象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和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一些地方对机关工作人员借用小汽车进行了集中清理。清理的对象主要是地方省级党政机关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飞妇联等人民团体,金融机构干部个人1999年以来曾经借用过以及目前正在借用的小汽车。为了对借用小汽车进行界定,进行登记的小汽车范围扩大到所有的自用小汽车。自用小汽车包括:家庭购买的;接受赠送的;借用下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借用亲戚朋友的。党的关系在地方的,由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理;党的关系在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地(市)、县级机关的清理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对家庭购买的小汽车,要出示购车发票、行车执照,经登记后可以继续使用;对借用近亲属的小汽车,要出示购车发票、行车执照或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以继续使用;对接受赠送的小汽车和其他借用的小汽车,无论是借用单位的还是借用个人的,都要一律清退;对接受赠送和曾借用过小汽车,这次如实登记并已退还的,既往不咎;对不如实登记或拒不退还的,经查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 织处理;对清理后再违反规定借用小汽车的,一律以顶风违纪论处。
纪检监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或拒不退还的,以及清理后继续违反规定借用小汽车的,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47.领导干部出国有哪些规定?
清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护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安部联合制发了《关于开展清理领导干部持有的因私出国(境)护照及其配偶持有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外国长期居留证工作的通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持有的因私出国(境)护照及其配偶持有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即单 程证)飞外国长期居留证(即绿卡)进行了登记、核查。 公安部、安全部、军委纪委对全国公安、安全、军队系统审批的所有前往港澳通行证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了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 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研究决定,2000年对领导干部持有的因私护照和本人及其配偶办理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即单程证)、外国居留证的情况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登记清理的范围是: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办理的因私护照及其配偶违反规定持有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外国长期居留证进行纠正和处理。
48.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有哪些规定?
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制发了《登记表》,对省(部)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在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任职情况进行登记摸底,并督促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进行纠正。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按照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据《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制定了具体规定并印发本系统。这些具体规定不仅造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也适用于地方对口部门的厅(局)级领导干部以及省、地(市)党委、政府分管该部门的领导干部。
地方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个人从事中央有关部门具体界定的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抓好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的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登记、清理的基础上,对违反规定的坚决纠正,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给予其组织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对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在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任职情况登记摸底,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纠正。对2000年集中清理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一律以违纪论处。同时,要落实领导干部不准接受有关单位、个人赞助和奖励的健身活动以及不得接受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的规定;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的从业行为。
49.近几年来,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有哪些规定?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关键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自觉地执行中央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已经作出的各项规定。
1993年以来,中央对各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一)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二)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三)不准买卖股票。(四)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五)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1994年中央作出以下规定:(一)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单位、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小汽车;县(市)党政领导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二)不准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压价购买住房;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子女和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任何优惠条件;不准用公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三)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不超过当地接待标准;不准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四)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或借机敛财。(五)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及亲友买房、建私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1995年中央作出了补充规定。住房方面:不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小汽车方面: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外籍车号牌;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公款消费方面: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宴请方面: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参照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执行。
同时,逐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监督制约机制。1995年建立了两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及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的登记制度。
1996年中央提出以下要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成效的关键。继续落实已经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重点抓好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清理违规小汽车、清理领导干部住房等方面存在的以权谋私问题。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更严格的要求,要求他们既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又保持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继续抓好《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等制度的落实。实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义把廉洁自律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必须抓好个人自查自纠、组织检查、群众评议、严格执纪等四个环节。
1997年中央提出以下要求:要围绕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切实作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切实抓好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质量。5月,提出八项规定: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严格控制各种会议;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旅游。
2000年重申和提出:(一)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二)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三)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四)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已经配备的要坚决纠正。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关键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自觉地执行中央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已经作出的各项规定。
50.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基本原则。审计机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超出规定的审计职权范围进行评价,更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否则,即属违法行为,审计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依据审计查证的事实进行,审计机构不能作出没有事实依据的判断,更不能虚造编造或掩盖隐匿事实、故意夸大或缩小事实,要根据事物或行为具体情况和客观规律作出判断。审计评价应当客观公正,始终保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不能借以牟取私利或者故加偏袒,更不能掺杂审计人员的主观因素、个人好恶和心理情感等。
51.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注意哪些问题?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评价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审计评价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内容的特定性,要求其紧紧围绕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其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内容应当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等有所区别,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不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和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
二、审计评价应当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所涉及的行为和事项很多,审计机构不必将经济责任审计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和审计结果都纳入审计评价的范围, 而只需要在己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范围内进行审计评价。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宜过宽,更不能超出审计的职权范围作出审计评价。
三、审计评价要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首先,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必须依据经审计查证的客观事实作出;其次,审计查证的事实必须足以证明所作出的审计评价;再次,作为审计评价依据的审计证据必须有效,即证据本身必须符合法定或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否则将构成审计风险。
四、审计评价要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做评价。由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复杂性,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相当繁杂,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所有内容都加以评价并写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会造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过于繁复而影响其效用。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详略得当, 重点突出,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审计评价,着重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对一般性问题可以不做评价。
五、审计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问题,又要反映其相关业绩,审计评价要避免相互矛盾。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较全面地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既要反映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问题,又要反映其相关业绩,否则,仅评价其问题或仅评价其业绩都会失之偏颇,造成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不充分和不恰当。但同时应注意,审计评价不能相互矛盾,正反两方面的评价不能相互冲突。
六、审计评价要注意用语规范,表意明确。审计评价语言应简明平实,用词、用意应准确肯定,切忌含糊其辞飞模棱两可,更不能加入方言土语。
52.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有哪些?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也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极为关注的研究和探索的课题,各级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探索和总结。以下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方法:
一、业绩比较法,包括纵向比较法(即上任时与离任时业绩比较法或先确定比较基期再将比较期与之对比 的方法)和横向比较法(即将相关业绩与同行业一般状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二、量化指标法,即运用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相关经济指标,分析其完成情况,分析相关经济责任的方法。
三、环境分析法,将领导干部履行其经济责任的行为放入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
四、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即对具体行为或事项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成因,分析该具体行为或事项是成因于领导干部主观过错或主观创造力,还是成因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作出审计评价。
五责任区分法,包括区分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等,正确区分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和不同责任人之间的界限,使审计评价做到责任清楚、明确。
六、其他有效的评价方法。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很多,既包括上述几种主要方法,也包括上述方法的综合运用。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入和经济责任审计技术的日益成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也将随之而不断得到改进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没有特定的范畴,是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进现有审计方法的结果。
53.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怎么办?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可能遇到或者查出各种情况,其中一些是通过审计手段可以解决的,另一些可能是审计手段所不能有效解决的,而必须借助于其他有关部门加以解决。下面就经济责任审计中经常遇到的一些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及其处理方法加以简要叙述:
一、如果审计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被审计的单位或者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发现的案件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相关司法部门。
二如果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存在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的,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三、如果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遇到有关干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审计机构无法解决的,审计机构应及时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要求组织人事部门予以配合,解决相关问题。
四、如果审计查出的被审计的单位或者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其他人员的问题,必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干部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的,且该问题必须立即加以解决的,审计机构可以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上级部门或干部管理部门及时加以解决;若无须立即解决的,审计机构可以提出审计建议,建议被审计单位的上级部门或干部管理部门对该问题进行处理。
五、如果审计遇到的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的但应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问题,审计机构应当采取恰当的方式,及时将该问题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54.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如何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
审计组在结束现场审计后,负责代拟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被审计领导干部如果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有意见,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提出,所提意见的内容没有限制,但应当写明对审计报告的具体意见,客观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依据的事实、法律法规,以便审计组进一步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并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书面意见留存归档。
55.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形成哪些文件?
审计机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审 计通知书、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等审计业务文书。
一、审计通知书,是通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及相关情况的审计业务文书。审计通知书应当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包含对该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同时对审计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进行处理处罚。审计通知书应当主送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并抄送领导干部本人。
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向本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评价和鉴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业务文书。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上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时将该报告抄送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三、审计报告,即经济责任审计终结后,审计机构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有关财务收支情况而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业务文书。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 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
(七)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决定书。经济责任审计终结后,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构应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
审计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三) 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 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 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五、审计建议书。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构认为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等有关单位或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处理建议,出具审计建议书。
六、审计处罚决定书。即审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妨碍审计人员正常实施审计等行为,进行处罚时适用的审计业务文书。
应当注意,在上述审计业务文书中,只有审计通知书、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报告是审计机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中必须出具的审计业务文书,而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等审计业务文书由审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和规定决定是否出具。
56.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一般状况和整体要 求,在一般情况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审计依据,包括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等依据,以表明审计机关进行该项经济责任审计的合法性。
二、审计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审计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明确该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和审计实施的整体状况。其中,审计范围主要包括审计的期间或时间范围和审计的对象范围,以划分出己审计事项和非审计事项的界限,也表明审计机关发表经济责任审计意见的总体范围和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承担审计责任的范围。审计内容是写明总体的审计对象,是审计取证和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和针对对象,也表明了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承担审计责任的范围,同时借以向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使用者表明该报告的使用范围。审计方法是说明审计人员是采用何种专业审计方法来审计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旨在表明审计人员所使用的具体的审计方式和手段,以说明其具体的审计风险,以提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使用者在使用该报告时应加以具体的分析和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加以必要的限制。
三、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在单位所任职务、任职时间或期间、主要职责等情况,以告之报告的使用者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四、审计结果,即采取写实的方式描述审计方案所列审计内容的查证结果,该部分应通过审计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包括总体状况、经营管理、财务收支等)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五、审计评价,即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评价。该部分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主体部分,通过审计评价,应当清楚、准确地表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六、责任界定,即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所在地区 (单位)存在的违反财经法规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七、必要的审计建议和其他必要的内容。向报告使用者提出的必要的针对领导干部本人或对报告使用者的审计建议可以写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而针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审计建议除基于特殊的考虑外,一般不写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此外,审计机构可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情况或者委托部门的专门或特殊的要求增加必要的内容。如应当写明的审计处理、处罚情况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行纠正问题的情况等。
57.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问题应该怎样进行处理处罚?
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问题,审计机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当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管辖一致时,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应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构直接依法、依本单位有关部门规定进行。
一、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构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二、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构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审计机构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构依法实施,审计机构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58.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当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提交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如果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有异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审计机构提出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阐明自己的观点和具体的意见,并提出有关事实和法律依据等。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提出意见必须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0日内提交审计机构,逾期没有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如果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有异议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审计机构进行复议或者要求审计机构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59.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怎样进行公示?
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的规定,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机关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互联网;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报、公告;
六、向被审计单位的职工公示;
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如有关部门或有关领 导干部、领导人员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八、其他形式。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审计机关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以公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或其所反映的内容,具体包括下述的一项或几项:
一、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 要问题;
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地区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60.干部管理部门怎样运用审计结果?
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就是要把审计机制引人到对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中,运用经济手段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从而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组织部门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时,一般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违纪必究、违法必惩的原则,奖惩得当、注重实效的原则,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部门要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察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运用审计结果发现和选拔优秀干部。通过认真分析干部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那些从事经济工作能力强、敢于负责、善于管理、依法行政、严于律己、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纳入视野进行培养,有的还要及时提拔、大胆重用,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
二、运用审计结果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干部,要结合考察情况综合分析,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安排。对于基本素质好,但不适宜从事现职岗位工作的干部,要交流到其他合造岗位上任职;对于缺乏总揽全局和综合协调能力,但在某一专业工作方面能力比较突出、经验比较丰富的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安排其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对于综合素质不高、工作实绩不好、自我要求不严的干部,要大胆予以降职或免职。
三、运用审计结果教育和处理干部。针对干部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如工作不务实、执法不严格、作风不民主、决策不合理、单位内部管理松弛的领导干部,应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谈话,严肃批评,口头警示;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应予以诫勉,限期改正错误;对严重违纪的由纪检机关进行立 案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运用审计结果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苗头性、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要深刻剖析其发生的根源,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从而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
61.如何利用廉政档案考核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建立档案,干部考核和监督工作也要建立档案,干部审计工作中开发利用好廉政档案,可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运用档案管理的手段,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建设。实践证明,建好、管好、用好廉政档案,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的有效措施。开发利用廉政档案资源,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职能。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各项职能过程中,常常需要查阅有关的情况记载。廉政档案作为单位和个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真实记录,能及时、系统、准确地为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方便的服务和帮助,从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开发利用廉政档案资源,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通过建立廉政档案,不仅使各级领导干部的活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置于有效监督之下,而且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纪委把对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落实反腐败各项任务情况等全部收入廉政档案,作为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从而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两手抓”的自觉性,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开发利用廉政档案资源,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政档案把领导干部廉政建设、信访举报、廉政谈话等方面的情况做了如实记载,因此对领导干部起到了监督、警示作用,促进了领导干部自觉执行廉洁自律。
62.什么是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63.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职能是由事物本质所决定的一种内在功能。内部审计的职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管理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变化。目前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为经济监督和经济评价。
(一)经济监督职能是内部审计最基本的职能
经济监督职能是指以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为评价依据,对被审对象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以便衡量和确定其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是否正确、真实,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合理、有效,检查被审对象是否履行其经济责任,有无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等行为,追究或解除其所负经济责任,从而督促被审单位纠错防弊,遵守财经纪律,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 经济评价职能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经济评价职能是由经济监督职能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职能,现代企业的内部审计,评价职能已显得越来越重要,内部审计要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基础上以履行评价职能为主。经济评价就是通过审核检查,评定被审单位的计划、预算、决策、方案是否先进可行,经济活动是否按照既定的决策和目标进行,经济效益的高低优劣,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内部审计不具有经济鉴证的职能
所谓鉴证,是指鉴定和证明。鉴证最大的特点是由当事人以外的独立的第三者履行。因为独立的第三者,既与审计事项的委托人没有利害关系,也与被审事项的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这样的鉴证工作才具有客观公正性,鉴证结果才能使人信赖。而内部审计机构从企业这个主体来讲,并非第三者,它作出的鉴定最多只能是一种“自我鉴定”,其客观公正性是极其有限的,对外是难以让人信服的。
有观点认为,内部审计对企业所属各级组织进行审核,作出审计结论,是一种鉴定,只不过内部审计的鉴证职能对外无效,但对董事会下属的各级组织仍是有效的,因而内部审计有经济鉴证职能。对这种观点,笔者不同意,理由有三个:
(1)内部审计中,审计执行人(内部审计人员)和审计委托人(董事会)不是毫无利害关系,而是上下级关系,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
(2)内部审计中,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也不是毫无利害关系,某些因素的存在会影响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独立性。
(3)内部审计人员接受领导授权,对本企业所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完成承包目标或履行其他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查,作出结论,以作为领导兑现奖惩或评价干部的依据,恰恰说明了内部审计的监督和评价职能。
64.什么是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独立于被审计对象,与审查对象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的潜在利益冲突,不能负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65.什么是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内部审计的客观性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不受外来因素的影响,以事实为基础进行审查,评价。
66.审计监督与会计监督有什么区别?
审计监督与会计监督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对象不同。 会计监督的对象是资金流动,从其纵向即运动过程而言,包括事前监督(如预测和计划)、事中监督(如日常控制)和事后监督(如检查、审核)。它伴随着经济活动而进行,贯穿经济活动的始终。
审计监督的对象是反映经济过程、经济现象的会计资料和其它经济资料,重点审查这些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它以查账为中心,对会计工作进行检查。从其横向来看,包括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和财务计划等,通过检查其正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从而检查财务收支;从其纵向即检查过程来看,有事前审计(对预测、计划的审查)、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一定时期终了对会计资料的检查,以此检查财务收支)。
会计监督是直接对资金运动(经济活动)的监察与督促;审计监督则是直接对会计资料的审查,进而检查资金运动(经济活动)。
二、方法不同。 会计监督是运用专门的方法,即对经济业务进行计量、记录、分类和汇总,通过填制凭证、登记账薄和编制报表,从而形成会计资料即会计信息。这种会计信息可提供给有关人员进行管理和决策。
审计监督的方法是研究、分析、调查和评价,按照一定的程序,如出具审计通知书、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编写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等,通过审计,查明会计资料、其它经济资料以及它们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正确,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经济有效,并提出审计意见和结论。
三、职能作用不同。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它是对资金运动进行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作用在于控制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关系。通过对资金的会计监督,达到正确合理地组织、分配和使用资金,降低费用和成本,增加积累,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
审计监督作为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会计资料的检查,监督财务收支,维护财经纪律,保护财产安全完整。它一般是通过检查来确定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而审查财务收支,检查错弊,堵塞漏洞,提高效益。
四、执行者不同。 会计监督是伴随会计工作,由会计人员负责进行的。在会计部门,按岗位责任制对经济业务进行监督是会计人员的职责。审计监督是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的,必须是会计人员以外的第三者;只有这种具有独立性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负责进行的审计工作,才具有权威性。
综上所述,审计监督与会计监督的区别在于,会计监督具有对象的直接性、方法的专门性、职能作用的管理性和执行者的群众性;审计监督具有对象的间接性、方法的综合性、职能作用的防护性和执业者的专门性。因此,既然有区别,就不能以会计监督取代审计监督,或以审计监督取代会计监督,而应使两者并行不悖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67.审计通知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之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 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三) 审计时间;
(四)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五) 审计小组名单;
(六)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根据通知书上说明的事项进行准备。
68.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主要有:
一、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二、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三、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
四、违反预算或者违反财政收支行为;
五、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69.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应负什么责任?为什么?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是因为:
一、单位负责人统管本单位的工作,包括会计工作。由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二、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执行者和被管理者。被管理者直接对管理者负责,管理者直接对社会负责,二者的关系和责任不能颠倒。
三、目前一些单位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原因之一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做假账。实践证明,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仅仅压在会计人员的肩上,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造假账问题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有利于促使单体负责人重视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70.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是谁?应由谁来签名和盖章?
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71.新《会计法》对会计责任有何界定?
新《会计法》重新界定了会计责任,确立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单位内部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会计责任模式。新《会计法》对会计责任规定了四个层次: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一般会计人员。
72.什么是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指组织内部为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组织运营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程序。
73.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是什么?
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是合理地保证组织实现以下目标:
一、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
二、信息的真实、可*;
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74.谁负责建立内部控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使之有效运行是组织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组织所有人员的参与。
75.内部控制的组成要素有哪些?
内部控制由以下五个要素组成: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
一、控制环境包括的内容:控制环境构成一个组织的内部控制氛围,反映组织内部人员特别是管理层对控制的态度,是内部控制其他组成部分的基础。它包括该组织的:
(一) 经济性质和经营类型;
(二) 管理层的经营理念;
(三) 管理层倡导的组织文化;
(四) 法人治理结构;
(五) 各项职责的分工及相应的胜任能力;
(六) 人力资源政策及其执行。
二、控制活动包括的内容:控制活动是对所确认的风险采取的必要措施,以保证组织目标实现的政策和程序。在组织运营中,我们所察觉到的内部控制多数属于控制活动。一般来说,与审计活动有关的控制活动主要有:
(一) 所有经营活动应有适当的授权。
(二) 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
(三) 有效控制凭证和记录的真实性。
(四) 资产和记录的接近限制。
(五) 独立的业务审核。
76.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内部审计不可能承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责任,更无法对内部控制的运行承担责任。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客观地评价管理层所建立的内部控制是否能够有助于实现组织的控制目标,监督内部控制的运行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从而帮助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
77.内部审计对控制环境的审计和评价的重点是什么?
内部审计对控制环境的审计重点包括:
一、营活动的复杂程度。
二、管理权限的集中程度。
三、管理行为守则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管理层对逾越既定控制程序的态度。
五、组织文化的内容及组织成员对此的理解和认同。
六、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七、组织各阶层人员的知识和技能。
八、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的合理性。
九、重要岗位人员的权责相称程度及其胜任能力。
十、员工聘用程序及培训制度。
十一、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78.内部审计对风险管理机制的审计和评价的重点是什么?
内部审计对风险管理机制的审计重点包括:可能引发风险的内外因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预计带来的后果;对抗风险的能力;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及效果。
79.内部审计对控制活动的审计和评价的重点是什么?
内部审计对控制活动的审计和评价重点包括:控制活动建立的适当性;控制活动对风险的识别和规避;控制活动对组织目标实现的作用;控制活动执行的有效性。
80.内部审计对信息与沟通的审计和评价的重点是什么?
内部审计对信息与沟通的审计和评价的重点包括:获取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的能力;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和适当性;信息传递渠道的便捷与畅通;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与可*性。
81.管理层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防范舞弊中各有什么责任?
组织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预防、发现及纠正舞弊行为是组织管理层的主要责任。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关注组织内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调组织管理层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8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的会计工作岗位是哪些?为什么?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为:
一个会计工作人员既管钱款,又管复核,容易作假,所以予以禁止;
一个会计人员既管理钱款,又保管会计档案,容易在钱款上做了手脚之后再利用管理会计档案的机会掩盖自己的行为,所以予以禁止;
一个单位的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一个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发生现金往来的根据,由出纳人员兼任,很容易监守自盗,所以予以禁止。
83.各单位应建立怎样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84.什么是小金库?
小金库又称“小钱柜”,是一些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筹集建立的由本单位自由支配的资金。其资金来源大都是采取隐匿收入、截留利润或化公为私、公款私存、转移收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主要用于滥发资金等违规的或不合法的支付。
85.什么是贪污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呑、盗窃、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86.什么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87.什么叫挪用?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款挪作私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88.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法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的规定。本款所称“违法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只关于在经济往来只禁止收受回扣和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规定,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者如国务院办公厅1986年6月5日发出的《关于严禁在社会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包括:在经济交往、商品交易中,如果需要给买方优惠,可以采取明示方式给予对方价格折扣,不能采取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方式,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所谓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的两种形式。所谓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营收入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在经济交往中,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有关公务人员的各种钱或物,如佣金、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根据这些规定,收受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归个人所予所有的,就应以受贿论处。
89.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应如何处罚?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