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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实施的全程审计。审计机关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锦州市发改委、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市级审计机关。市级审计机关根据跟踪审计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具有职业资格与技能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跟踪审计不收取任何费用。市审计机关依照规定,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内容包括:项目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深度是否合理;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分项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的真实性、合法性。
另外,对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项目竣工决算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等,也进行了具体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对未经审计的工程,在支付工程价款时不得超过监理核定总结算价款的90%,更不得结清工程价款。项目经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办法》中的规定,严重的审计机关可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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